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考古 > 政策法规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4-01 00:00:00

财行〔2015〕203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外省出差。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厅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具体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二、在省内出差。省级、厅级干部的住宿费标准不变,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费标准由310元调整到350元。具体详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