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处用黑体加粗标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会性质:安徽省考古学会是由安徽省文物考古工作者组成的安徽省地方性的非营利的群众学术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考古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繁荣考古学科园地,促进安徽文物考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在管理上,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管理。挂靠单位是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考古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常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协助各级政府和文物机构,做好文物宣传、调查、征集和保护工作。
(二)开展文物、考古学术研究,交流文物考古工作经验和成果。
(三)加强与省内外有关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古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和讲座。有计划地开展专题研究。
(五)团结社会各界文物爱好者和热心文物事业的同志,普及文物考古的基础知识。
(六)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考古资料,编辑出版刊物和纪要。
(七)保护会员的研究成果和著作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是: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文物、考古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史学工作者和业余文物爱好者。
(四)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具有5名以上(含5名)从事考古科研、教学和地方性学术团体等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单位的成员,仍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条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理事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联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联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联审查并经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社联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社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联和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